Q: 一名不認識的臉書網友長期私訊和在本人臉書留言造成我的困擾,因此,我將私訊內容和他的留言截圖放在臉書,並詢問:「被騷擾怎麼處理?」
截圖內容沒有隱藏掉對方的大頭照跟臉書名稱,
po出幾小時後對方說不刪除要提
告,
所以有刪除文章
問題1.這樣對方還可以告我妨礙名譽、洩漏個資、侵犯肖像權或是其他罪嗎?
問題2.因為對方長達半年斷斷續續用不同帳號私訊騷擾,請問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或是其他處理方法嗎?
A:
您好:
關於所詢問題1:
由於您的發文有公開對方之大頭照及臉書名稱,已可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之「個資」,對方是有可能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及第41條提出告訴的。
而對方是否有理由提出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需視您當初發文內容是否有指謫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而定。另肖像權屬人格權之一種,如對方可提出證據證明您的發文已侵害其人格權造成損害,可以對您要求民事損害賠償。
惟實際上提出告訴及有無理由,係屬二事,仍應視您當初發文內容及實際狀況而定。
關於所詢問題2:
就對方騷擾部分,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如涉及恐嚇,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罪;如涉及性騷擾者,可能會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
惟是否能向對方提起相關訴訟或請求,仍須視對方騷擾情形、騷擾內容等實際情況而定。
以上說明,希望有幫助到您。如有疑問,敬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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