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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計算問題


wOOOOO 發問於 2020-04-17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你好 請問員工於104/7/1到職,106年度有留停4/28-7/2, 如今他在109/5/31要離職
這樣他今年有多少天的年假呢?

勞、健保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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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若員工有留職停薪之情,在年資的計算上,是以,復職後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但應扣除留職停薪之期間。

以您來信的個案來看,該名員工任職時間為104年7月1日至109年5月31日,總計4年又11個月,但因中間有留職停薪2個月又4天,而得從4年又11個月的年資中扣除。

是以,該名員工實際年資為4年8個月,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款,依法應有14日之特休。

以上資訊,請參考。

相關法條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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