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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曆年制特休問題

曆年制特休問題


鐘OO 發問於 2020-04-15 | 臺中 | 其他

Q: 想請問關於曆年制資遣的特休問題,年資三年,於今年的4月30號將被資遣,特休剩下10天,所以按比例,我無法將剩餘的特休休完,或者換成錢嗎?公司會計說我到今年四月,好像有4.多天可以休,所以我剩下的特休等於被吃掉了嗎?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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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的問題可以分下面兩個部分回答:
一、今年特休天數約有14天,不因資遣受到影響,但仍須與雇主協商特休日期:
您的年資已滿三年,且是採取曆年制的特別休假的計算標準,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以及勞動部網站的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您的特別休假有將近14日的天數。
又參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特別休假『每年』14日」的規定以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動二字第01664號函的函釋,您每年享有的特休天數(今年約14天),不因為年度中經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因此仍可排在109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的期間內實施特休。然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上面特別休假的日期,原則上雖由勞工排定,但雇主可以基於企業經營的急迫需求,而與勞工進行協商調整特別休假的日期,所以如果您與雇主無法達成協議在109年4月30日以前實施您的特休,那麼不能說雇主有違法的地方,這是要提醒您注意的地方。
二、剩餘特休天數可折算成工資發放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前段:「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因此您尚未實施的特休天數,雇主應折算成工資發放給您。至於折算工資的計算方法,可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之規定。
最後提醒您,若雇主不發放特休工資,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1)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2)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3)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4)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5)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23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6)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
(1)本法第38條第4項所定年度終結,為前條第2項期間屆滿之日。
(2)本法第38條第4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三)勞雇雙方依本法第38條第4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二、發給工資之期限:
(一)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
(二)契約終止:依第9條規定發給。
(3)勞雇雙方依本法第38條第4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其遞延之日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台勞動二字第01664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略以『……,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所謂每年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

勞動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
https://www.mol.gov.tw/service/2414/
https://cal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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