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某台灣代理商在多個購物平台販售商品,如果我在平台購買後,然後在自己的拍賣上販售,但該商品是需要檢疫的話(像是國外進口的貓狗糧)? 請問可以賣嗎?還是需要檢疫證明我才能賣呢?
A:
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8-3 條規定:「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之販賣至國內、輸入或其他檢疫相關事項,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公告者,其廣告刊登者、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或電信事業,應依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之公告,採取下列措施:
一、加註有關宣導防疫或檢疫之必要警語。
二、保存刊登者、販賣者或訂購者個人資料,或定期提供予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三、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內容。」
另依農委會因應該規定,所訂定之「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販賣至國內或輸入時應採取措施」及「境外應施檢疫物物品名稱說明表」,若您販售的商品屬於說明表內規範之項目,自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8-3 條採取相關措施。
若您在其他購物平台取得商品後再轉賣,由於平台上消費者或主管機關無法得知此一訊息,為避免有觸法疑慮,仍建議您向該平台業者取得檢疫證明,並提供予防檢局專責聯繫窗口確認是否符合法規要求後再行販賣。
范國華律師 info@zoomlaw.net
台大法律系財經法學士/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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