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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疑問


王OO 發問於 2020-04-10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本公司為有限公司
雇傭工讀生一日工讀,工作內容為協助業者服務客人,是可以提供填寫勞務報酬單嗎?
在填寫勞務報酬單時事使用執行業務所得還是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低於兩萬不須扣繳、不須1.91%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想請問單月10次雇傭工讀生,並在雇傭後填寫10張勞務報酬單,每張勞務報酬單為3000元,以月結匯款總金額3萬元,這樣是有低於扣繳及補充保費兩萬元的標準內嗎?

企業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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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就您所詢之問題,說明如下:

勞務報酬單是用在公司支付報酬予個人時之證明單據,並能證明有雇用之事實並列入公司帳上。貴公司雇用工讀生之支出,應提供勞務報酬單。

「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在於,專業性勞務之提供如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執行業務者係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等要件」者,屬「執行業務所得」。另一方面,如勞務提供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等特性,則屬「薪資」。

就貴公司描述之情形,支付予工讀生之名目應為「薪資」,其並非「職業業務收入」。若其亦不屬「兼職薪資所得」,則不會發生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之問題。

劉上銘律師
信箱:sonny@taipe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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