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由於公司 為技術工作
目前想找個承攬人員 來公司幫忙
人員目前無該技術工作經驗
公司指導員工技術傳授
並給予正常薪資
契約可否打上 承攬人員
工作時間兩年
若承攬人員 合約時間內 離職
1.賠償金額
2.合約內離職 不得找相同性質工作
以上條件 是否能訂立 契約內
謝謝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之情形,應較屬於僱傭關係,本件若以承攬合約來訂定,之後仍有可能會被認定是屬僱傭關係,當然若是僱傭關係,則會有投保勞健保之問題,而僱傭契約仍可以約定期限,並約定提前離職之違約金,而限制不得找同性質工作,則為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要看合約內容是否有符合勞基法之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
您好,就您所詢之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 雇用員工所成立之法律關係,應以實際情形認定之
公司雇用員工屬於僱傭關係或承攬關係,不能單以簽訂契約之名義為判斷。縱使簽訂至契約名為「承攬契約」,主管機關仍得依實際工作情形,認定其屬於僱傭關係。
依您問題之敘述,該情形似乎偏向於成立僱傭關係,而須由貴公司遵守勞基法相關規定,為該名員工投保勞健保等。就此部分,有必要依實際之工作內容與型態,並考量貴公司僱用該人員之目的,進行規劃。
二、 關於契約內容之規劃(最低服務年限及違反之賠償、競業禁止)
首先,無論是簽訂僱傭契約或承攬契約,皆可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但就僱傭契約之情形,應注意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的規定,如不符合該規定,雇主亦難以要求勞工支付約定的違約金。
就「合約內離職,不得找相同性質工作」的部分,屬「競業禁止」之條款,依「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 」,雇主有應受法律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智慧財產權等利益,或勞工所擔任之職務,得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或所欲保護之優勢技術時,始得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此外,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時,亦須符合該原則之相關要求。
劉上銘律師
信箱:sonny@taipeilaw.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