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業業務,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
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商業登記。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各該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應通知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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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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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據您之所述,回答如下:
行號分為獨資與合夥,然不論是屬於哪一種情況,除了股份有限公司外,都不會有股份的概念,僅須載明各人之出資額即可。
依照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5條,明定資本額達新臺幣25萬元(含)以上者,需附資本額證明文件。因此,若您將要成立之商業型態,資本額將超過25萬元時,設立登記時,即應檢附合夥契約書及行號銀行存摺或存款證明之資料。
每月收入未達8萬元,僅係稅務上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依財政部最新函釋之見解,改變過去以最近半年平均銷售總額為課稅基準,改採按當月實際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若當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時,則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否則將會處以罰緩。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安德信國際法律事務所andylin@andrews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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