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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員工自行提出離職

員工自行提出離職


黃 發問於 2020-04-02 | 臺北 | 其他

Q: 3/27員工自行提出離職也當下與店長確認和告知做到3/31。
後來改口說是店長逼迫離職,不願簽自願離職書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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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黃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3/27員工自行提出離職,並當下與店長確認和告知做到3/31;嗣後改稱店長逼迫離職,不願簽自願離職書和離職。
謹就您述說明,提供初步意見供您參酌:
一、員工於3月27日自請離職,依據民法第94、95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是以,設若員工已向店長提出離職,並明確確認告知工作末日為3月31日,若係以口頭告知,依據前開規定自公司了解其自請離職日時,已生效力。又,依您所述,嗣後員工又以店長逼迫離職為由,不願簽自願離職書及離職,若此有可能係員工考量資遣費及失業補助之故,可先進一步了解。
二、準此,公司若仍擬終止雙方勞雇關係,因雙方主張不同,公司應先蒐集對公司有利之證據,例如:該員工何時、何地、如何向店長表示?提出離職是否有其他原因所引起?有無其他證人可資佐證?以利日後訴訟時舉證。
謹說明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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