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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如何設定清算人?

如何設定清算人?


陳OO 發問於 2020-04-01 | 臺北 | 其他

Q: 前公司老闆私自將股份5%變更給我,公司倒閉超過五個月又未清算。使國稅局將公司積欠的營所稅由所有股東承擔
如果股東權不存在之訴,曠日廢時

請問,現在再去要求前公司老闆,去法院登記為清算人是否可行?
國稅局是否會因為前老闆拒不繳稅,而不願意承認他為清算人?

如果可行,清算的流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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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陳先生 您好
依您所敘公司老闆將股份5%移轉予您,嗣因公司倒閉之相關清算程序,謹回覆意見供您參酌:
一、根據公司法第322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原則上是以董事為清算人。但設若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若不能依前開規定確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二、是以,公司清算程序原則上是以公司董事為清算人,若擬由原公司負責人擔任清算人,可經由股東會決議為之,然仍須注意股東會召集須符合公司法之相關規定。再者,國稅局認定清算人係依據公司法之相關規定認定,若清算人之選任程序或法院之指派之程序合法,國稅局應無拒絕合法選任或指派之清算人之虞。
四、至於「清算」程序,應於清算人就任後開始,清算人須依法定程序先了結公司業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再分派盈餘或虧損後,如有剩餘將分派剩餘財產給股東。清算程序完結後,清算人尚須於15日內造具表冊送交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僅回覆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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