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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購取消訂單


黃OO 發問於 2020-03-26 | 桃園 | 製造業

Q: 請問2/11我在團購網訂購口罩套,賣家沒寫出貨日,3/5賣家有發文因廠商原因口罩套數量不足,不要等待者20:00前可以取消訂單(賣家未私訊),超過這個時間未取消就不能取消了,我看到發文時已經過可取消訂單的時間了,目前已經等待6週了,請問此訂單我可以跟賣家要求取消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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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倘若團購網的賣家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經銷商品的企業經營者,而非偶一為之的網路拍賣,或將自己不需要的用品網路拍賣出售的一般民眾(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6年10月3日消保法字0960009076號函參照),那麼您問的問題就會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

因此,雖然賣家已經於3/5主張當日晚上8點前可以取消訂單,否則不得再取消,但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仍得無條件解除契約,而依法院實務見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湖小字第425號小額民事判決),於「雙方訂單成立後、收受商品前」,買方也可以解除契約,並且依照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2款之規定,請求賣方返還價金。

所以,結論上您可以向賣家取消訂單(即解除契約),若賣方不同意您取消訂單,那麼建議您與賣方溝通,因為依照消費者第19條第1項之規定,您在收受商品後7日內也是可以向賣方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賣方返還價金,因此無論是「現在收到商品前」或是「之後收到商品後」,都是可以解除契約,如果要「之後收到商品後」再解除契約,賣方還必須先將商品寄出,由買方收受商品,但因買方主張解除契約,所以要把商品再寄回給賣方;如果是「現在收到商品前」就解除契約,則不需要多出上述買賣雙方互相寄送商品的不便。因此,您可以向賣方主張「現在收到商品前」就取消訂單,對買賣雙方都有利,所以希望賣方能夠接受您取消訂單的請求。若賣方仍然不從,那麼您可以在「之後收到商品後」再解除契約,將商品寄回賣方,並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價金。


參考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1)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2)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3)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4)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5)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民法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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