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民法第77條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9條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依一般社會之觀念,健身俱樂部運動非日常生活所必需,所以未成年人若欲與健身房訂立契約,原則上應得到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始生效力,進一步說,此是契約是否有效的層面問題,與契約生效後是否能終止(解除)契約不同,對方聲稱須給付違約金,並不合理。
縱算契約有效,另可參考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六點
六、(入會後使用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前解除契約)
消費者於繳納費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一)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
(二)契約生效後七日內未使用業者設施或個人教練課程。
可知就算契約有效,向你請求解約之違約金,亦無理由。
以上簡要答覆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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