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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約問題


李OO 發問於 2020-03-22 | 臺南 | 其他未分類業

Q: 請問
公司為技術工作,會傳授技術
徵人可 擬定合約
下面規章

合約能否簽署 時間制,例如一年不離職

合約能否簽署 違約 要求賠償金額

合約能否簽署要求時間內
不能從事相關工作

因公司近年培養技術人員 有跳槽
很傷腦筋

想了解 資方有什麼保障
那些不適合勞基法契約

謝謝律師回覆

勞動契約 營業秘密問題

瀏覽人數:524

A:  您好:您的問題可分兩部分,
第一個公司可與員工簽訂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此約定是否合法應考慮勞基法第15條之1的規範: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第二個是公司則可以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其有效性則應該審酌勞基法第九條之一的相關限制: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各該合約是否有效,仍應該視具體合約內容以及工作內容而決定,無法一概而論。

以上簡覆供您參考,若尚有疑問,歡迎來電、來訊安排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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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理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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