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未拆封商品退換貨

未拆封商品退換貨


曉O 發問於 2020-03-17 | 臺南 | 製造業

Q: 問題:我在網購12件內褲,拆了一件,發覺size太大,詢問店家其他未拆封的內褲是否可換貨?
店家回覆:他們網頁有寫內褲size尺寸且內褲乃個人衛生用品故不可退換貨。
我知道內褲是個人衛生用品,所以是要求未拆封的換貨,請問店家不給換是否觸法呢?

消費糾紛

瀏覽人數:721

A:  您好,依照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之規定,若企業經營者已告知消費者「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不得解除契約」,則消費者不得再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7日猶豫期間而要求解約退還價金。
依您所述,雖然店家已經告知您內褲屬於個人衛生用品不得退換貨,但是依上面的規定,不得退換貨之範圍僅限於「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因此您剩餘未拆封的11件內褲,是可以要求店家退換貨的。因此,您與店家若未能達成共識,您可向消基會或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

參考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