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如果要自行貼條碼到商品上
(策進會通過之條碼),有無黏貼相關的規定(例如黏貼位子/內容/尺寸)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商品標示之問題,可以參考商品標示法之規定,其主要規定內容為:商品標示,應具顯著性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商品標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二、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三、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商品經認定原產地為我國者,得標示台灣生產標章。
主要在於標示須與內容物一致,否則會有違反農工商法之問題,至於條碼黏賠位置並無特別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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