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如果任職的公司(有限公司)沒有上市上櫃、但是開放滿3年以上的員工認股、算是合理/合法嗎? 一張15萬、公司說每年依認購的張數會依照營運餘額、發放紅利金。
A:
按公司法第167條之2:
「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員工取得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章程得訂明第一項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又按經濟部91年11月28日商字第09102270100號同法第167條之2所稱之「公司」,除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另有特別規定外,係指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暨發給員工認購權憑證等事宜。
故本件公司若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後是可以開放員工認股,員工依一張15萬認購股份後由公司發給認股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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