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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訂位之訂金可否要求返還


汪OO 發問於 2020-03-09 | 臺北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因公司原訂3/29要舉辦聚餐活動,故於1/22前往餐廳付訂金5000元訂位(因超過10人餐廳要求) 於3月初因疫情擴大故暫定取消 3/3前往餐廳想退回訂金5000元,餐廳回覆不可退訂金但可改其他日期 故於現場告知聚餐日期順延一個月改期為4/29日,接洽人員也告知已協助改期 而今天3/9餐廳致電告知無法讓我改期只能維持原訂時間 請問這種情況可以要求返還訂金嗎?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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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民法第249條之規定:「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是以,建議詢問餐廳是否另特別訂有「取消訂位規則」等,或有與民法不同之規定,若無,只有在因不可歸責於訂位者之事由,取消訂位時,才能請求返還定(訂)金,而依目前之疫情應無法歸類屬於不可歸責之事由(訂位者仍能選擇如期前往用餐),恐不適用應返還定金之規定。
但因為您與餐廳間似存有是否改期之爭議,如與餐廳對定金一事溝通不成,可先電話撥打1950向消費者服務中心詢問、申訴,如仍不能解決爭議,再考慮尋求消保官或消基會之協助。

若尚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詢問
立凱法律事務所 jay.liu@ikpnet.com

A:   定金於法律上之性質,乃是在契約成立後之履約保證。按民法第249條之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因此,若在於可歸責於付定金之當事人,導致契約無法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然而,貴公司因故不能履約後,已與餐廳雙方復就更改日期達成合意,此行為應屬契約之變更或另定新約,此時貴公司與餐廳皆須就新約定之合意內容各自履行。
若餐廳方於與貴公司達成新的更改日期合意後,單方再次要求改回原定日期,恐構成同條第1項第3款,於可歸責於受定金之當事人之情況,而應加倍返還定金。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民法第249條第1項第2、3款: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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