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首先您提到的勞基法規定是勞基法第29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所以若如您所述,依法公司在沒有盈餘的情況下,確實可以不發獎金。
此外需要視您的僱用契約有無獎金的規定,若有的話則公司無論有無盈餘,皆有依契約給付您獎金的義務;若無的話可能較難請求。
最後每個員工的勞動契約、工作內容、各項表現等皆不相同。
若無其他情況,單純以「某些人領有獎金」為由,要請求公司給付獎金較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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