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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年終獎金發放的基本標準

年終獎金發放的基本標準


詹OO 發問於 2020-03-08 | 高雄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任職於有限公司,今年發放年終獎金時,公司對未拿到年終獎金的員工說過去並非每年每人均發給,雖然賺比去年多,不過扣除成本並無盈餘,但還是給表現優良者津貼。
請問,公司在沒有盈餘下仍選擇性部分發放, 但因勞基法所提需有盈餘......,另外公司也從來沒說獎金發放是依什麼條件去評核的,沒有紙本契約,也沒有口頭說。
其他未領取獎金的人可否主張些什麼?

民事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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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首先您提到的勞基法規定是勞基法第29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所以若如您所述,依法公司在沒有盈餘的情況下,確實可以不發獎金。

此外需要視您的僱用契約有無獎金的規定,若有的話則公司無論有無盈餘,皆有依契約給付您獎金的義務;若無的話可能較難請求。
最後每個員工的勞動契約、工作內容、各項表現等皆不相同。
若無其他情況,單純以「某些人領有獎金」為由,要請求公司給付獎金較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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