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而針對勞工請示假日數超過14年之情形,內政部74年5月13日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說明:「勞工請假規則所定請假條件為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本規則者,可從其規定。至勞工全年請事假日數超過本規則者,其超過部分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其處理原則事業單位可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實施,並公開揭示。」
從而,14天事假僅為法定最低標準,若當初請假時,已和公司說好用特休假抵充超出之天數,或公司是直接同意給予超過14天的事假,自然無從事後再以上開法規主張勞工請假不合法。
至於薪水計算部分,勞動部網站上針對「勞工事假期間遇法定假日工資應如何發給」之問題,明文表示「勞工事假期間,如遇例假……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因此,若雙方確實是以月計薪,您雖從2/3日休假至2/24,中間的例假日雇主仍然必須照發薪水,建議您先蒐集當初請假之郵件或對話紀錄,向公司直接爭取,若公司態度強硬,則可另外備齊勞動契約,薪資單、薪資明細等資料,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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