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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20-03-06 | 桃園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我是安親班老師,去年七月到職。
今年二月份,我因為個人因素,加上公司人手安排也ok的狀態下,向公司提出請假的要求,公司方面讓我休到開學前,所以,我從2/3休到2/24,2/25恢復上班。
昨天,是公司發薪日,我只拿到了3000元,公司的說法是我二月份只來上了三天班,請問是否合理?若不合理,請問我該如何提出申訴?
因為我二月份休了16天,若以事假計,已超過一年可休的事假上限,公司是否會以此來提出我請假違法的訴求?

請休假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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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而針對勞工請示假日數超過14年之情形,內政部74年5月13日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說明:「勞工請假規則所定請假條件為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本規則者,可從其規定。至勞工全年請事假日數超過本規則者,其超過部分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其處理原則事業單位可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實施,並公開揭示。」

從而,14天事假僅為法定最低標準,若當初請假時,已和公司說好用特休假抵充超出之天數,或公司是直接同意給予超過14天的事假,自然無從事後再以上開法規主張勞工請假不合法。

至於薪水計算部分,勞動部網站上針對「勞工事假期間遇法定假日工資應如何發給」之問題,明文表示「勞工事假期間,如遇例假……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因此,若雙方確實是以月計薪,您雖從2/3日休假至2/24,中間的例假日雇主仍然必須照發薪水,建議您先蒐集當初請假之郵件或對話紀錄,向公司直接爭取,若公司態度強硬,則可另外備齊勞動契約,薪資單、薪資明細等資料,聲請勞資爭議調解。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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