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1.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對象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交易糾紛,因此個人與個人間之交易行為,並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依您所述,二手筆電物於網路平台上販賣,屬於個人與個人間之交易行為,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七天鑑賞期無條件解約之規定。
2.然即便買家無法適用消保法七天鑑賞期的規定,但如果購買後發現商品有瑕疵,買家仍然可能對賣方主張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及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56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依您所述,買家於第二天告知瑕疵存在,依社會通念,應屬於通常程序中發現瑕疵(未迨於發現、通知),買家可能得主張解除契約,退貨退款,惟若瑕疵非常輕微,則不得解約僅能減少價金。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