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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過期,搬家卻要繳交房租


陳OO 發問於 2020-03-04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租約在去年5月已經到期,但房東沒有再重新簽訂新的合約,我依舊每月轉帳到房東的戶口繳交租金。最近因爲有老鼠爬入屋中天花板因而決定這兩三天內搬家。直至現在才三月四號,房東卻要求我繳交三月整月的租金才能搬走,這樣合理嗎?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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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首先,依您所描述租約到期後繼續轉帳繳租金給房東,且房東自去年五月至今沒有任何反對續約的意思表示。是以,若您與房東於原租約並無禁止默示更新的相關約款,則依照我國民法第451條,您與房東間之現況已依法視為不定期限繼續租賃契約。
二、次者,依您所描述想搬走主因為老鼠侵入租賃標的物天花板,且係由承租人即您欲發動終止契約權。此處最可能涉及的條款是一般租賃契約任意終止權發動時通常約定應於多久之前(常見為一個月前)通知他方的約款,可能文字為:「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或__個月前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__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三、因您未描述確切發現老鼠侵入租賃標的物天花板的具體時間,也沒有描述何時告知房東此項租賃物存在瑕疵有待修繕(僱工除鼠)及房東的回應?故尚難逕依您所描述的狀況判斷是否您已符合法定的片面租約終止權,包括:民法第424條「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民法第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四、依上,僅建議您若欲主張法定片面終止權應蒐證(老鼠入侵程度達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老鼠為患經除鼠努力後仍達致生租賃物無法保持合於約定使用之狀態等)。另外,仍建議您先與房東溝通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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