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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及董事長的責任範圍


楊OO 發問於 2020-02-27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敝司是日本母公司100% 出資之股份有限公司,現任四位董事皆為指派(日籍人士)。
只有其中一位董事在台灣(總經理)
如果公司發生因業務過失導致人員傷亡
問題(1)這是民事還是刑事案件?
問題(2)責任在於董事或董事長,還是日本母公司?
問題(3)如果發生問題日本母公司落跑,全責是否會落在台灣?由董事長(負責人)負責?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與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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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由於「業務過失」指的可能是「產品設計」、「廠房設備、安全措施」、「公司內部人員之過失」、或是「外包人員之過失」……等情形,在您的問題中不清楚是哪一種業務過失,因此以下將以「台灣公司內部人員之過失」、「準據法為台灣法律」為前提,針對您的問題分別提供回答。

問題(1)回答:
這可能同時涉及民事與刑事案件。在民事上,受害者或其家屬得因公司或公司內部人員之過失向公司或該內部人員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參照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92條至第195條規定),若傷亡之勞工與公司成立雇用關係且傷亡情形屬於職業災害,也可以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參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在刑事上,若為某(些)內部人員之責任而導致人員傷亡,則有過失之人員將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參照刑法第276條規定)或過失致傷罪(參照刑法第284條規定)。

問題(2)回答:
民事責任上,若依民法第188條向公司請求連帶損害賠償,由於該傷亡職員是與台灣的公司成立雇用契約,因此損害賠償責任將由公司負責,若董事或董事長未盡其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則公司得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刑事責任上,由於法人並無犯罪能力,因此責任將歸屬於過失之人。

問題(3)回答:
由於母、子公司分別具有獨立的法人格,子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不會由母公司承擔,因此在您的情形中,損害賠償責任本應由具過失的職員與「台灣的子公司」(非董事長)共同承擔,日本母公司不會有賠償的責任。至於董事長是否有責任,應視其是否有過失,若有,則該傷亡人員或其家屬亦可以依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參考問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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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國華律師 info@zoomlaw.net
台大法律系財經法學士/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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