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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計程車營業損失賠償

計程車營業損失賠償


陳OO 發問於 2020-02-25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車禍肇事,A車100% 肇責,B車被撞(計程車,營業用車),車損部分已維修完畢,後續營業損失,是法律保障須賠償的部份嗎?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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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216條規定:「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依您所述,您的計程車遭A因過失撞毀,則A係不法侵害您對於計程車之所有權,A依民法第184條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您因此無法從事載客,由於您從事計程車業,且載客收入係依您之職業,可得預期之利益,依照民法第216條規定,亦在您請求之範圍內。

綜上所述,您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216條規定,請求A賠償您車輛維修期間無法載客之營業損失。

A:  您好: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該所失利益,固不以現實有此具體利益為限,惟該可得預期之利益,亦非指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為已足,尚須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具有客觀之確定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依上述,若您近來是以計程車為業,您可以請求對方賠償於車輛之修繕時間內之營業損失,而每天之損失數額,實務上可以當地工會前一年之統計計程車平均單日營業額(扣除油資、行費及雜費等)之資料作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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