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348條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基此,在本案件中,你們雙方已經意思表示一致,賣家出貨你也付款了,雙方均已履行義務完畢,買賣行為已完成。賣家不得任意解除契約,故您可主張賣家解除契約(即取消訂單)並不合法。
陳怡婷律師/國立政治大學碩士/律師地政士雙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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