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買到了仿冒品,我可以把這些東西拿去網路上跟別人「換」東西嗎? 也就是彼此沒有花「錢」,單純想換自己想要的東西! 謝謝
另外想請教,我有看到您回答的某篇po文,內容大概如下…「買仿冒品沒違法,但陳列/販售/散布…可能有罪」,想請問一下,陳列?和散布?是什麼意思?@@ 我如果要在網路上「換物」,那表示我也有「陳列」的情況? 所以我不能這樣做? 是嗎?謝謝^^
麻煩您了,非常謝謝^^
A:
您好,
商標法第97條規定:「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由於您並非無償贈送該商品,而係在網路上與人換取物品(法律上稱為互易),此雖然沒有涉及金錢,但您仍獲得換取其他物品之利益,也就是有償讓與之行為,構成販售或意圖販售之要件。因此您上述所稱之行為,已涉及商標法第97條之刑責。
另附相關判決供您參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智簡上字第 2 號刑事判決:「按意圖販賣仿冒商標而陳列罪構成要件中之「販賣」係指有償之讓與行為,包括以「金錢買賣」或「以物易物」(即互易)等態樣在內;祇要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藉以營利之意圖,而在客觀上有以仿冒商標商品換取金錢或其他財物之行為或意圖,即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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