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98條規定:「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因此,上開矛盾部分,應以何份契約書之規定為準,應探求您們雙方間之真意為何,尚難一概而論,應視具體簽約時之相關情形綜合判斷。
依您所述,您係在簽發本票時,另外於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簽訂同意書,因此您簽發本票時,應係基於同意書上記載「承諾於本戶房地付清,並完成交屋手續的同時,返還上開本票」之意思而簽發,而非契約書上所載,因此您們雙方間之合意內容,以同意書之記載,較符合您們雙方間之真意。然而這僅係一種可能的解釋,僅供您參考。最後如有紛爭產生,仍依視具體情形判斷之。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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