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
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依上開規定,蝦皮上的賣家是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不論是公司、團體或個人),且買家為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購買商品或服務,非供執行業務或再投入生產使用)時,該筆交易即適用七天鑑賞期規定。但如果賣家是一般民眾,且偶一為之或是將自己不需要的用品透過蝦皮出售給別人,不是以此為業者,則賣家可能就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的企業經營者。若你僅是販賣自己不需要的東西的二手賣家,就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的企業經營者,而無七天鑑賞期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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