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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有關一般投資業從事不動產投資

有關一般投資業從事不動產投資


黃OO 發問於 2020-02-15 | 臺北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目前OO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項目中僅登記"一般投資業"乙項,請問公司(1)是否可以從事投資不動產買賣,或(2)購入不動產後轉出租投資,或(3)或租賃不動產後轉出租、或(4)購入空地營業收費停車場;以上之收入是否均列為"營業收入";租金收入是否可以開立統一發票;是否需要變更或增加營業登記項目,如:不動產開發業、不動產租賃業、停車場出租業...等,始得從事(1)~(4)項業務,並開立租金收入之統一發票?謝謝

公司財稅商事法令釋疑 商業登記與公司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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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查營業項目一般投資業(H201010)之定義內容為對農、林、漁、牧、工、礦、商、服務事業公司、證券公司、銀行保險公司、貿易公司、文化事業公司、興建住宅、商業大樓公司、遊憩事業及觀光飯店對各種事業之投資,即以現金投資相關事業,非以經營不動產事業為內容。

雖按公司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 貴公司即便未新增營業項目仍可從事所述業務,且因貴公司有收入即須開立統一發票。

惟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而被查獲,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規定,除經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行政機關得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並須依照同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

綜上所述,仍建議 貴公司新增營業項目,如不動產投資業(H701)、不動產買賣租賃業(H703)、租賃住宅服務業(H706)及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ZZ99999),並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以免除將來遭查稅之不便與風險。

如需更詳細資訊,我們相當樂意提供專業協助。
范國華律師 info@zoomlaw.net
台大法律系財經法學士/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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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就您所詢問之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依照公司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意即,雖OO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營業項目中僅登記「一般投資業」乙項,仍能為其他營業行為,故(1)從事投資不動產買賣、(2)購入不動產後轉出租投資、(3)租賃不動產後轉出租、(4)購入空地營業收費停車場,無需變更或增加營業登記項目,得列入營業行為,收入亦得列為營業收入。

二、租金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故OO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如欲為前揭營業行為,即應依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三、又,提醒您,購買空地經營停車場尚須注意停車場法第25條:「前條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前項管理規範,其有關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事項,並應公告之。如有變更亦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及第37條規定:「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停車場登記證。」,故須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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