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同法第256條規定,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若您有對方的通訊地址,可以發函給對方主張解約
若無,建議您先以訊息方式告知對方解約並要求對方限期退款
對方如果持續置之不理,您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並以存證信函或訊息內容作為證據
請求對方返還當初支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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