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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惡意提告,並要求退回訂金


jOOOOOOO 發問於 2020-02-14 | 臺北 | 營造及工程業

Q: 您好:

我有一個客戶,於2016年的時候,訂購一批貨,已收取訂金,該產品是雕刻品。

我們將樣品交於客戶時,客戶遲遲不說明哪裡需要修正的地方,對產品是否滿意,因此該訂單就一直擱置。

直到2019年,客戶開始傳line要求我們退訂金,不然要找人處理。

於2020年2月份收到地方法院的通知,對方以民事提告。

民法裡也清楚的說過,對方支付訂金,訂金沒有退回的理由。

請問,這樣的狀況該怎麼處理呢?

謝謝您的回覆。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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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你好,若雙方契約已經成立,你們若無可歸責理由,應無理由歸還定金,並且可視對方無故不履約事實,請求違約金損害賠償,你們可整理相關事實後,將當初契約內容交由律師檢視並且提出答辯。
為提升法律諮詢品質,以及後續訴訟效率,麻煩直接與我們聯繫,或是安排時間與我們進行面談。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A:  您好:
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既然對方現在已經向法院提告
建議您應先留存2016年您們雙方的往來紀錄
證明您們已經有提供樣品,契約是因為對方未回應而未繼續履行
若當初有簽訂契約或有其他書面資料
建議可以先向律師諮詢,或委任律師協助訴訟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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