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為販售商品之目的而拍攝該商品,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以及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您得主張「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之合理使用,或第六十五條之「其他合理使用」,並未構成侵害著作權。但要注意倘若將包裝廣告或商標一起攝入,恐有侵害商標權之嫌。可與本所聯絡詳細討論,俾利提供更準確的法律分析。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所長
邱奕賢 律師/美國法學博士
免費諮詢專線: 04-23011980
電郵: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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