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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施工廠商惡意拖延工期

施工廠商惡意拖延工期


陳O 發問於 2020-02-09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請問一下我找了一家裝潢公司,要做木作與油漆工程,原本與廠商預定是要在年前施工完成,但是後來廠商一在拖延,從原本1/28要做最後的油漆工程,拖到現在都還沒來,中間一直搪塞許多理由說油漆無法來,我是否可以與他解除合約,但是我們的報價單內並沒有載名完工日期,因為油漆工程是要做補土、打磨、上油漆,但對方只做了補土,後續的施工拖延多時,該怎麼能夠解除合約? 如果解除合約我們是否可以求償? 若不求償是否可以不付後續的尾款? 最主要是擔心金錢上的糾紛。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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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
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你好,目前可先發函至對方催告盡速完工,若仍不配合,可以考慮逕行主張解約扣除已支付材料費用後,請求返還其他費用,並且請求對方賠償因遲延完工所產生的其他損失,後續提告可將對方公司負責人以契約承攬人一併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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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A:  您好:
依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同法第231條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依上開規定,建議您可以先發函或以其他有文字紀錄等方式
通知對方限期完工,若對方仍遲遲不履行
您可以解約並要求對方賠償因此而生之損失
解約後您即無給付後續尾款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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