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所以在您提到退費金額也不大想避開訴訟途徑的話,的確是可以嘗試以發支付命令的方式。
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所以在您的支付命令聲請狀中,應寫明此等事項,在此特別提醒您。
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之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也就是這位賣家若收到您的支付命令他可以直接寫一個異議狀,否認你這個支付命令,而且是不需要附理由的。這時候您的支付命令就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支付命令會失去效力,並視為是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聲請調解了,這樣之後勢必案件還是有可能會進入法院,這也必須提醒您。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A:
您好: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因此若您是要求對方出貨,要求給付特定物,無法以聲請支付命令的方式為之
但若您是要求對方退款,則需另附上得據以要求賣家退款的證明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但若對方於20日內提出異議,便會進入訴訟
若對方未於20日內異議,裁定便會確定,之後得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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