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中鋼委外協力廠商交通公司的司機,因在中鋼廠區與同事發生鬥毆情形以致同事受傷,被公司以中鋼課長要我寫自願離職書,說課長要看要馬上傳給課長理由寫自願離職書公司並未說明我違反勞基法第14條2項規定開除我,對於當下簽自願離職書,事後覺得被欺騙,對此!自己覺得並未明確被告知已遭公司解僱,而離職後,又收到公司的存證信函,對我提起損害賠償70萬,因鬥毆導致公司遭中鋼公司懲處,停運6天讓公司損失營業額,自己也遭中鋼公司懲處終生不得進入中鋼工作,在與同事發生鬥毆前,自己以經多次跟公司反應派車不公平,及同事對於派車問題產生爭執對立,公司負責人都不予理會反應問題,也未開會做協調,進而發生鬥毆情況,請問就損害賠償這個部份我要負責賠償嗎,
A:
你好
針對(公司並未說明我違反勞基法第14條2項規定開除我,對於當下簽自願離職書,事後覺得被欺騙)這部分你可以考慮提出勞務關係確認之訴,向法院確認對方解雇並無理由。
其次,(對我提起損害賠償70萬,因鬥毆導致公司遭中鋼公司懲處,停運6天讓公司損失營業額,公司負責人都不予理會反應問題,也未開會做協調,進而發生鬥毆情況,請問就損害賠償這個部份我要負責賠償嗎??)這部分你是否必須付擔民事賠償責任,不無疑問,必須端視你有無故意過失責任,這部分你可持當初工作規約於其他事證與我們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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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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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依勞基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因此依您敘述的情況,雇主本得以第12條終止勞動契約
且與自願離職的情況相同,您均無法請求資遣費
但若由公司以第12條開除您,可能對於您日後尋覓工作會有影響
建議您針對這個部分可以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
若您認為發生鬥毆事件不可歸責於您,認為公司無權解雇
您仍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勞務關係存在訴訟
2.另外針對賠償部部分,若您覺得您無須賠償或金額過高
您可以回函拒絕公司或不予理會
日後公司可能會對您提起民事訴訟,屆時您可以針對公司求償項目與金額提出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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