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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這樣算曠職嗎

這樣算曠職嗎


王OO 發問於 2020-02-03 | 新竹 | 其他

Q: 上班前(9:00)肚子痛慢一小時到(10點前到公司)才上班,到下午三點在請假看醫生,請問一下這樣算曠職嗎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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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的問題可以分為下面兩個部分來回答:
一、上班晚一小時到:
所謂「曠職」,是指勞工實際應工作之日,無故不到工;至於「遲到」,應是指勞工於應工作
之日,比約定的時間晚到。因此,兩者之區別在於,如果是應工作之日,若全天不到屬於「曠
職」;反之,若非全天不到,而是有到、但晚到,則屬於「遲到」。
又勞動部的函釋特別指明,曠職與遲到的定義不同,雇主不得以勞工有「遲到」之事實,而予
以認定勞工為「曠職」(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於民國80年09月24日發
布之(80)臺勞資二字第24505號函釋)。
因此,您的情形屬於「遲到」,並不算「曠職」。
二、下午三點請假看醫生: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敘明請假理由,以及請假天數,但是如
果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勞工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
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通常是門診收據或診斷證明書)。
如果未依上面的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的話,目前法院多認定屬於「曠職」(參照最高法院85年度
台上1888號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判決);反之,如果有依上面的規定辦理請
假手續,那麼不能認為勞工屬於「曠職」。
因此,您請假看醫生的情形,如果有辦妥請假手續的話,並非屬於「曠職」,反之則會被認定
為「曠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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