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08年11月中在網路上商家購買了商品總共3萬多元。
由於來往貨物量繁多,所以沒注意到這批貨物沒到達。直到近期盤點時才發現有短少
致電商家回覆如下
1。由於時間過久無法追溯貨運
2。時間過久無法查詢貨品
這該如何追討?
A:
您好:
按民法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第348條:「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第309條第1項規定:「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另按,民法第226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第256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第258條:「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您與賣家在108年11月成立買賣契約,且已匯款,賣家自負有依雙方契約給付貨物之義務。雙方對於是否有收到貨物有爭執時,應由賣家提出業已交付之文件證明已經履約。如賣家始終不回覆亦不處理,如給付日已有約定,則您可以存證信函催告賣家於一定日期內給付商品,逾期解除契約,並要求賣家返還貨款。
廣華律師事務所 張珮琦律師
A:
您好:
由於雙方買賣契約已於108年11月成立
對方即負有履行買賣契約交付商品的義務
因此建議您目前可以先正式發函給對方
要求對方限期依約履行,否則解除契約
若對方仍置之不理無法提供已經履約的證明
建議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貨物
或主張解約後應返還價金
若對方要主張已依約履行,應由對方自行負舉證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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