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因此當欲依照此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需先舉出此車禍造成何等營業上之損害或何營業上之預期利益。
另外依據民法第217條第1項之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倘若乙方得以證明甲方於車禍發生中亦有過失,乙方除亦可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外,其於訴訟中可主張與有過失,要求依過失比例負賠償責任。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A:
您好:
建議應先釐清車禍的肇事責任
若僅乙有肇事責任,依法僅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乙無權向甲請求任何賠償(因甲並無侵權行為)
若是雙方均有肇事責任,則應依過失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因此建議甲方無庸理會乙方的要求
若乙方因此拒絕賠償
可以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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