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告知因武漢疫情而安排員工,原本周休二日,改為做一休一,多休的天數要補班,請問這種做法合理嗎?也就是星期一,三,五,休假的員工;二、四、六上班,還要補公司二天班。謝謝
A:
您好:
首先,依照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例假及1日休息日,雖然並未強行規定要安排在周六及周日,但雇主依然不能擅自變更,而須經由勞雇雙方協商合意,依勞基法第36條第5項,若要調整例假更應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從而,公司要求星期六上班而將休息日更改為平日,必須經過勞工同意,否則其片面變更應不生效力,員工於星期一工作日提供勞務時,倘公司拒絕接受,應已構成受領勞務遲延,仍須給付當日薪資且不得要求員工補服勞務。
又依照民法第487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可知勞工所提供之勞務具有不可儲存性質,若雇主在工作日要求員工休假,就等同於雇主受領勞務遲延,自不得事後又要求員工補班。
綜上,若公司從未召開勞資會議或徵得個別員工同意,建議針對調移休息日之部分可以秉持善意和公司協商,取得雙方皆能接受之工作日安排,至於公司片面要求先休假後補班或是直接強制放無薪假之部分,皆已與勞基法規定有違,若公司態度強硬,您得蒐集相關證據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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