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問...10年前的三筆電信費用沒有結清,收到了轉讓給第三者介入討,我需要理會嗎?請問有沒有什麼好的建議。
A:
您好:
民法第127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目前實務上大多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
因此電信費用適用二年的短期時效
若對方有向您催繳,您可以主張時效抗辯
但要注意對方可能會透過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方式
建議您若收到法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
應盡速於20日內提出異議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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