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美睫問題


許OO 發問於 2020-01-27 | 臺中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美睫工作方面
目前簽約方式為承攬合約
老闆娘跟我簽約到2020/1/31
但是在2020/1/23叫我離職了
叫我之後的29.30.31都不用去了

請問這樣我可以要得到賠償金嗎?

離職與資遣

瀏覽人數:627

A: 
您好:

若雙方對於契約定性為承攬並不爭執,依照民法第511條:「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老闆確實有權利提前終止契約,惟應賠償相關損害。再參照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818號民事判決:「此項定作人應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自應包括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積極損害)及所失其就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消極損害)。」相關損害包括提前終止契約時,承攬人原本預計能取得之報酬。

從而,依法您確實得請求老闆結清先前酬金及將來3日預計可取得之報酬,但雙方若是約定按件抽成,可能較難舉證3日報酬的數額(除非29、30、31已有預約案件)。至於賠償金部分,若契約未特別約定,也比較難向老闆主張,故建議您評估損失金額後再提出相關證據與老闆進行協商。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