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最近在二手網站刊登自家用不到的商品,買家總共買了100元,運費是由我出的,我採取先匯款後出貨,而買家匯款後通知我超商為「全家廣三店」,而我不是專業賣家,也很少使用超商寄貨,所以天兵的在網上搜尋全家廣三店,只看見了台中太平廣三店,我就寄過去了,過幾天買家收到簡訊告知我是高雄廣三店,要我重新出貨,但我覺得雙方都有錯,買家沒有清楚告知我商店,我也沒有確認,而我們也都不知道有重複店名,所以我希望運費各半,但買家不願意,買家告知我如果不重新寄貨或者全額退款將由警方處理,我想問這樣適用在哪一條法條,買家可以告我什麼,二手商品沒有賺到多少錢,只是要把二手物給其他人而不要浪費也不保障賣家嗎?
A:
您好,
1.按照所述事實,原則上僅涉及民事履約糾紛,尚不至於有刑事犯罪發生,不過仍建議將雙方對話儘可能保存,以利將來訴訟上舉證.
2.目前雙方買賣契約仍屬有效的情況下,除非有解約或終止契約,您仍有履約之義務,雙方糾結於運費由誰負擔恐不符訴訟成本。建議思考是否繼續履約或協商解除契約,如後續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本所聯絡!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所長
邱奕賢 律師/美國法學博士
LINE ID:chiuihs
電郵:chiuihs@gmail.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