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既然雙方約定於48小時內完成交付標的物,當賣家遲於48小時內寄出標的物,依照民法第 254 條之規定,台端應進行催告賣家,依台端所示的情形,台端已進行催告,賣家復承諾本周寄出,然又未履約,是台端已可解除契約。
相關規定
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民法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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