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打擾了!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要拍攝廣告,畫面有出現幾部電影經典畫面的手繪插畫,配上一句經典台詞。
這樣算是侵權嗎?
A:
您好:
壹、電影畫面或是插畫等,原則上為他人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若第三人拍攝廣告而使用該畫或插畫等,可能會有重製等行為,假若非屬合理使用的情況,就有可能侵害著作權。
貳、依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而對於著作之利用,以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參、因此,請斟酌是否屬合理使用著作而為判斷,否則可能會涉及民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2 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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