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網購賣家標註現貨且確認現貨在三天內會寄件 但遲遲等近兩個禮拜才到貨。
購物前詢問過是否可更換尺寸賣家答覆肯定 也先行確認有無現貨的情況 才寄件返回 而後依然遲遲等待兩個多禮拜才說目前缺貨在等 而賣家標題依然標註現貨 此狀況是否違反交易契約 可否請求賠償
2.長時間的等待及售後服務不良 是否違反相關條例
A:
既然賣家已承諾有現貨且將於三天內會寄件,買家也是因為此條件而下標,當賣家遲延給付時,依照民法第254條規定,買家可定相當期限催告賣家履行,若賣家在買家催告知期限內,仍不交付標的物,買家即可解除契約。
至於損害賠償,可依民法第227條、232規定請求,惟損害之證明恐有難度。
民法第227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民法第232條
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 260 條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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