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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買家多次棄單


楊 發問於 2020-01-10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是網路賣家,有買家跟我購買預購商品,但卻沒去取貨導致商品被退回來,後來買家主動提出要再下單一次,她下單後我也再次寄出商品,取貨期限的最後一天有私訊提醒她要取貨,她也回覆說會去取貨,但最後還是沒去取貨,商品又再次被退回來。後來去看那個買家的評價,發現12/27到1月初她有四、五次未取貨的紀錄,而且都是要賣家保留商品,並承諾會去取貨,但最後未取貨,請問我可以提告嗎?這種情況要告民事還是刑事呢?

民事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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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買家遲未取貨已經違反雙方買賣契約的約定,依照民法第254條、民法259條以及民法第260 條之規定買家遲延取貨且經過台端催告後仍未領取,台端依法可以解除契約,並依照民法第233條請求遲延給付之利息,倘台端有相關運費損失也可以一併向買家請求。


相關規定
民法第254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民法第260條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民法第233條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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