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據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此為間接毀損罪之規定。依照該法條之規定,必須要施用詐術,而且被施用詐術的對象或第三人因此處分了財產並且造成損害,當然行為人主觀上要有故意施用詐術並且損害他人財產的意圖存在。
您因為無法在到貨的七天內自超商取貨,原則上是不會成立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的。原因在於您當初在購買商品時,並非以故意不去取貨為目的去購物的,通常都是真的有想要,但因為一些原因無法去取,這樣就不會符合上述的主觀意圖部分。
又依據民法第23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以及第240條之規定:「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當您受領遲延時,賣家的確有可能向您請求賠償及保管商品之必要費用。然該賠償金額或保管費用並非恣意喊價,就算是罰金也要看當初雙方在訂購時是否有相關懲罰性違約金等相關規定,否則對方這樣請求可能會站不住腳。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