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依照您所述,,您可以將該商品拿至法院的提存所來做清償提存的動作,以免除您需要交付商品之義務及保管義務。惟實務上,因為有保管費用及場地的問題,法院一般幾乎沒有受理動產提存。
建議您可以發一封存證信函至對方當初購買時所留之住處,並告知對方收受信函後請於一定時限內領取物品,逾期將不負保管責任。此時對方在法律上是處於受領遲延,法律上您可以向對方要求之後的保管費用,並且僅需要就欠缺一般人注意義務(即重大過失)所造成的商品滅失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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