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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港人來台投資,無論是否取得台灣居留權,依《港澳關係條例》的規定仍是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需經投審會審查,在此先行說明。
港人來台設立公司,依上述規定大致上需進行以下步驟
1. 填具申請表(又稱僑外A表),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向投審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可由國外匯入投資款項
2. 持許可函正本向臺灣往來銀行辦理結售匯入投資款結匯售為新臺幣
3. 填具審定投資額申請書(僑外C表),檢附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正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投審會申請審定投資額。
4. 完成審定後,持投資核准函及審定函,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向經濟部辦理公司(商號)設立(或變更)登記。
以上資料以及相關書表的下載,可以到投審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路徑:首頁->僑外來臺投資 ->申請書表項
附帶一提,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600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得申請在台灣居留,前述「投資」包含投審會核准的投資案件。
若有關於辦理投資移民等相關細節規定,仍不清楚,建議可洽專業代辦或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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