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這邊有些問題想請教。
起初是在10月中旬,我和一位賣家在臉書上進行交易,並且也在他規定的時間匯款了。
11/02,問賣家是否寄出,賣家的回應是明天應該可以寄出。
11/08,又再問了一次,他回覆我「寄出了」,且在11/10賣家有告知我是11/08寄出的。
但是,11/10當天我才發現,我並沒有給賣家郵寄地址,賣家也沒有向我詢問,這裡我認為是雙方都有疏失,同時也補上地址,請他之後再寄出。
11/23,通知賣家確定沒有收到,卻在12/01才得到回覆,同時賣家給了承諾說隔天會寄出。
12/10,詢問是否有追蹤碼,未得到回覆。
12/13,依舊不讀不回,我也沒收到商品,同時我也再次傳訊息告知賣家,「您還沒寄出的話請您直接退款給我,若是已寄出請提供追蹤碼,再麻煩您回覆訊息。」
12/18,得到了回應,賣家說能否改為店到店寄出,但如同12/13時我所傳的訊息「還沒寄出的話請直接退款給我」,所以我請賣家直接退款,他也同意了。
12/19,我再次傳訊息請賣家在12/26前(一個禮拜的期限)退款給我,隔天他回覆我「了解非常感謝你」。
12/26,未收到退款,且途中有做提醒但都沒有收到任何回應。
12/28,再次提醒賣家。
12/29,收到賣家回覆「上週家人無法幫忙退款,這週三(1/1)會去匯款」的訊息,我這邊同意了。
1/6,也是今天,我仍沒有收到任何回覆,也沒有收到退款。
⑴想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可以去備案的嗎?
⑵在賣家承諾商品寄出日期後,卻未履行承諾的狀況下,我要求退款是可以的嗎?
⑶在買家沒有給地址的情況下,賣家卻說已寄出,這樣的疏失是歸買家還是賣家,或是兩者皆有?
A:
您好,關於您提問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所謂備案,是指當事人至警察局陳述其所遭遇到的事情,並由員警記錄在其工作紀錄簿上,其作用僅是在證明「當事人確實有去警察局說明案情」這一件事情。因此,如果您提問的「備案」是指上述的情形,那麼又依據提問的內容來看,上述與賣家交易的過程,應該是在臉書上已經保有雙方的對話記錄了,臉書對話記錄既然已經能夠證明雙方交易過程,就沒有必要再去警察局備案。
(2)您未收到商品且多次催告,賣家仍未交付,已構成給付遲延,依照民法第254條規定,您可解除契約,並依照民法第259條第2款之規定,要求賣家退款。另,本件賣家亦已同意退款,賣家有返還價金之義務。
(3)您於法律上已可退還款項,無庸再探究第三個問題。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