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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主管強迫沒做到業績要離職

主管強迫沒做到業績要離職


AOOOO 發問於 2020-01-04 | 臺中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請問我在公司第二個月上班了,主管要求我簽切結書,說20號之前沒做到業績50萬就必須簽自願離職書,這樣合法嗎?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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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動基準法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你好,就你所述,業務員之業績欠佳,應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所稱「工作確不能勝任」,只能經預告後予以資遣,而非自願離職,因此,雇主要求你簽下如此切結書你可拒絕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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