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外租屋,租金內容包含網路,但是入住後發現網路速度不快,最高只能1MB/s下載。
1. 想詢問網路是否可以如同家具設施依還要求房東改善?
2. 本人提過我需要升級網路,升級費用價差由我自行負擔,但房東表示可以自行拉新的線路,自行全額負擔,不能只負擔價差。但我認為,當初的合約網路費用內含,因此房東步行不處裡網路慢的問題但卻又不願負擔新網費用,此主張是否可以站住腳?
A:
您好:
依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故您當初與房東之租約內容既然有包含網路,依契約約定房東是應該提供合於契約約定內容的網路使用服務給您;如未依約定提供,您當然可以要求房東改善,惟應視實際租約約定內容而定。
然若房東於租約內僅約定「網路」二字,未就頻寬、網速、每月網路費用等細項進行約定,則房東究應提供何種品質之網路服務,建議您還是與房東約定清楚,免生爭議。
至於網路升級費用應由何人支付,仍應視租約內容而定,如您是要求改善至符合租約內容之升級,此筆費用當然應由房東支付;反之,如您要求的升級已超出租約約定,升級之費用當然應由您個人支付。
以上說明,希望有幫助到您。如有疑問,敬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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